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1]158号
海南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
根据2011年6月8日海南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按照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全省公共机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能源资源基本国策,深入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按照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28号)要求,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技术、产品,开发应用太阳能光电等自然资源照明技术,把绿色照明工程作为完成“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强监督、全面落实,在海南文明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切实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前,全省公共机构中的办公区、院校、医院高效光源使用率达100%。
到2013年底前,全省公共机构中的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科技场馆、礼堂及会议场所等大型建筑高效光源使用率达100%。
到2015年底,LED等固体光源及太阳能光电等可再生能源使用率达10%以上。
三、改造范围及技术、产品
(一)绿色照明改造范围。
全省各级公共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绿色照明改造包括:室内办公照明、室内公用场所照明(大厅、楼道、开水间、卫生间等)、办公区庭院照明(路灯、草坪灯、建筑物泛光照明)和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科技场馆、礼堂及会议场所、各级学校(院校)、各级医院、机关食堂照明等。
(二)绿色照明技术、产品。
高效光源包括:紧凑型荧光灯、直管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极管( LED)等。
高效设备技术:反射式灯具、智能控制装置等。
可再生能源技术:太阳能光电设备等。
自然光采用技术:主要指部分礼堂、会议场所,通过在房顶安装自然采光设备满足室内会议或工作需要。
四、运作模式
(一)正常投资模式。对于数量较少,规模不大、不便于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的照明改造项目,可由本单位拿出部分资金或财政专项拨款更换节能灯具。以国家和我省每年推广使用节能灯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国家和本省的财政补贴政策,及时进行更换。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于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照明改造项目,各级公共机构要积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充分利用社会节能服务公司资金及技术对公共机构照明设备及灯具进行节能改造,落实绿色照明改造工作任务。
五、责任分工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并对改造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成省直机关三大办公区(海南广场、国兴办公区、海府办公区)绿色照明节能改造任务,在三大办公区办公的单位要积极配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改造工作。
(二)各市县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含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其它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照明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教育、科技、文体、卫生等部门负责制订本系统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核查省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对本系统绿色照明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三大办公区以外的省直单位负责本单位绿色照明改造工作,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绿色照明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完成绿色照明改造任务。
六、建设进度
2011年6月底前,省直公共机构完成办公区室内照明灯具的更换工作。
2012年12月底前,省直公共机构完成办公区室外照明设备的改造工作。
2013年12月底前,省直各系统完成各类场馆等大型建筑的室内外照明改造工作。
各市县和省级教育、科技、文体、卫生等系统及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实际,自行制定绿色照明改造工作计划,但必须在总体建设进度时限内完成。
全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从现在开始全面展开,改造工作可以边部署、边进行,工作进度在总体时间要求内可根据各级公共机构实际作适当调整。绿色照明改造工作必须按照《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琼府办〔2011〕128号)的规定,在2013年底前完成。
七、相关政策、措施及要求
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措施参照《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执行。
(一)对绿色照明节能改造形成的节能量,将依据《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奖励。
(二)“十二五”期间,省政府加大财政资金对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的支持力度,推广1000万只财政补贴节能灯(视需要可适当增加推广数量),优先支持各责任单位实施照明节能改造计划。
(三)绿色照明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项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
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领导小组将每半年对绿色照明改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八、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政府、省直各单位要加强对绿色照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安排抓好落实,同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二)各市县政府、省直各单位应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方案(计划)和工作进度安排表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备案。绿色照明改造进展情况按季度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汇总后上报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领导小组。
(三)要认真做好能耗分类、分户、分项计量,以及相关线路和控制系统的改造工作,为考核评估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奠定基础。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在省级备案或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施工任务。对项目改造所使用的产品质量、节能效果进行严格评审。
(五)要全面淘汰国家禁止使用的照明产品,淘汰不符合国家照明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本省节能要求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及产品对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和建设新的照明系统。
(六)要根据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要求,做好废旧灯管回收利用工作。
附件:省直机关三大办公区绿色照明改造工作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