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节俭务实、激励引导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对省直各公共机构及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考核。
各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下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考核。
教育、文体、卫生等系统主管部门及实行垂直管理的各公共机构,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内容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包括能耗总量、人均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人均用水量等指标变化情况。目标考核指标可根据全省及各市县五年规划确定,并与能耗定额管理相结合。
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措施包括组织体系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制度标准制定和落实,开展计量统计、监督考核、能源审计、宣传培训工作,示范单位创建,节能采购,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应用,资金投入,开展绿色行动情况等。
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工作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指标。各项考核指标可根据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考核形式
第五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可设置加分项目,明确加分标准,鼓励为生态文明作出贡献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节能工作创新等。
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分为全面考评、重点考评、专项考评三种类型:
(一)全面考评,即对法定职责范围内所有管理对象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二)重点考评,即对重点管理对象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专项考评,即对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专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在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期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其他年度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全面考评、重点考评或者专项考评。
第八条 公共机构因分立、合并、调整或者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不参加当年考核。
第九条 实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应当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人员,确定考核评价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和工作步骤等,开展必要的培训并对考核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被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工作部署开展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
(二)考核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三)依据自查报告、核查报告对被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考核报告。
省教育、文体、卫生等系统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公共机构,以及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对所属(辖)公共机构的综合考核报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
(五)汇总考核评价工作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励处罚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结果应当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并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应作为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对于考核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约能源资源考核,提供节约能源资源考核有关材料,真实反映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成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