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务车辆管理

海南省省直单位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 【字号 小  中  大

微信
X

海南省省直单位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提高保障效率,根据《海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海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化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单位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调研用车、接待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实物保障用车以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范围包括省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机关与外单位之间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工作的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  普通公文的交换、传递。

(二)  特殊机要密码、电报的传输、运送。

(三)  其他机要通信工作需要。

第五条   应急用车是指用于执行情况紧急或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等紧急公务事项用车。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承担应急任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紧急事项等。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主要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保障。

第七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暴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察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第八条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工作岗位,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继续保留使用的工作用车。主要用于未享受公务交通补贴,选择实物保障用车人员的公务出行。

第九条  老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机构为老干部规定待遇提供必要的服务工作用车,主要用于老干部的学习、走访慰问、看病就医、组织活动及特定事项、突发事项等服务保障。

第十条  调研用车是指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调研、视察、督察、巡视巡查等工作用车。

第十一条  接待用车是指用于省政府驻外办、省接待办和省外事侨务办保障省重大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工作用车。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于重要公务、下基层调研、跨区域出差、老干部服务用车,省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要会议以及中央部委和外省单位来琼考察、调研、督察和公务接待等活动,可以从机要通信、应急等相关公务车辆中调剂使用,切实做到规范合理使用。

第三章  车辆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定向化公务用车,实行在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集中管理,由各单位调度使用,纳入海南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监督管理。

(一)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公务出行除实物保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的使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如遇紧急情况,可经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先派车,后补办手续。

(二)严格定向化公务用车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公务用车一车一档的编制管理和单车核算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集中统一的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三)定向化公务用车各单位实行定点停放管理。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特殊工作需要用车外,其他车辆须停驶封存。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落实车辆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交通法规的教育管理和业务学习,增强安全意识,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状况良好,提高车辆保障效率,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定向化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提供监督电话,实现有效监管。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一月份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年度公务用车安全管理使用和运行费用情况。

第十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定向化保障车辆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车改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6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海南省接待办公室)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ICP备05000041

琼公网安备46010802000004号 邮箱:64694272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