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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的通知

字体:[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26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 〔2011〕12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是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挖掘节能潜力,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指标和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的重要意义,按照《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绿色照明改造任务。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总体方案》及相关实施方案要求,确保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工作按计划推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淘汰国家禁止使用的照明产品;淘汰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照明建设规划、照明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本省节能要求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低效照明控制技术及产品全部更换为高效照明控制技术及产品;采用先进技术及产品对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和建设新的照明系统;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通过5年的努力,把海南省建设成为绿色照明理念深入人心、照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的绿色照明示范省。

  (二)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把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作为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确保完成“十二五” 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抓手,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制,明 确目标、落实责任,依靠科技、完善政策,加大投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加强宣传,动员全省各方面力量,扎实做好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各项工作,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

  二、建设内容和实施计划

  (一) 建设内容。

  1照明新系统建设。使用国家招标采购的高压钠灯、荧光灯等照明产品、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产品、国家示范推广照明产品、本省推荐使用照明产品以及先进照明系统控制技术等(以下简称推荐产品),建设新的照明系统。全省主要旅游区、风景区、开发区、交通主干道和公共机构、宾馆酒店、机场、港口、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的新建照明系统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使用推荐产品,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老旧照明系统和设施等进行节能改造。主要旅游区、风景区、开发区、交通主干道和公共机构、宾馆酒店、机场、港口、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后的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照明产品更换。使用推荐产品替换低效照明产品和超标准大功率照明产品。

  4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建设。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在城市、旅游区、开发区等条件适合的区域,使用推荐产品,有序建设新的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和对老旧照明系统进行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改造。

  5照明管理。按照城乡建设规划、照明建设规划,关闭和拆除城乡照明中不符合规划、不合理设置的照明系统及设施,全面建设照明监控系统,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二) 实施计划。

  1全省市政路灯节能改造(2012年底前完成)。

  2全省乡镇路灯节能改造(不含农垦系统,2012年底前完成)。

  3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不含公共机构建筑及农垦系统公共建筑,2013年底前完成)。

  4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不含农垦系统,2013年底前完成)。

  5其他照明节能改造(不含农垦系统,2015年底前完成)

  6农垦系统照明节能改造(农场、分场路灯节能改造2012年底完成;农垦系统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2013年底前完成;农垦系统其他照明节能改造2015底前完成)。

  三、责任分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总体方案实施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牵头制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推广节能灯;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对省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查;组织核查节能量;对各项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全省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公共建

  筑照明节能改造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制订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市政路灯和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的主管部门, 负责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制订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

  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发展改革委为全省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使用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进绿色照明示范省建设,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做好需从附加费中支出补助投资或奖励的城镇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程的计划和管理。

  (五)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落实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财政奖励资金并制订管理办法;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参与核查节能量;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市、县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市政路灯、乡镇路灯和其他照明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负责的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省农垦总局负责制订所属农场、分场路灯的节能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属农垦管理及农垦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和工厂、商业、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农场职工生活照明等的照明节能改造,并对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四、政策措施

  (一)绿色照明节能改造形成的节能量依据《 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奖励。

  (二)“十二五” 期间,省政府加大财政资金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的支持力度,推广1000万只财政补贴节能灯(视需要可适当增加推广数量),优先支持各责任单位实施照明节能改造计划。

  (三)实施绿色照明改造要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方式,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以节电效率最高为原则,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形成经济性可行的最大节能量为目标,处理好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绿色照明改造中的有关问题,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四)加强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宣传和培训,把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作为每年节能宣传周、科技月等活动的主要宣传内容。

  (五)将绿色照明节能改造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十二五”期间各年度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节能减排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计划任务影响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目标的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五、有关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农垦总 局和各市、县政府)于2011 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绿色照明改造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按季度向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绿色照明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二) 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工作进展情况,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有关工作推进情况的考核。

   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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