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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字体:[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25  

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事管发〔201772

 

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直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规范合同能源项目管理,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71011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为利用社会资金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阶段以节能效益分享型为主。

第二条  职责分工

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推进、指导、管理、监督本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实施。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省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体、卫生等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协调、推进本系统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协调、推进本系统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结合财力情况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资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联合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开展项目实施效能评估。

第三条  对象及方式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低于同类设施设备系统一般能效水平;

  (三)实施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

  (四)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项目;

  (五)其他可以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

  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可以由业主单位或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牵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鼓励公共机构新建建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管理服务。

第四条  预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能耗基准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能源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不应超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之前的连续三年能源费用预算及支出的平均数。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算应当包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管理、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及方案编制、评估验收等费用。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二章  项目形成

第五条  项目申报

公共机构在计划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或者建筑维修项目时,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填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表,将相关项目信息报送本级公共机构主管部门。

  第六条  项目储备

  各公共机构主管部门根据各公共机构的申报材料,编制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

  省级公共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将汇总表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报送情况,编制省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建立省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市县级公共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将汇总表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市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县实际情况,建立市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纳入市县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每年1115日前,下一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应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入库。

第七条  协同推进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纳入省级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政策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项目实施。

市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市县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与指导。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对市县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进工作给予指导。

第八条  前期评估

  公共机构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当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基准能耗、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政府采购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由公共机构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属于集中采购的,公共机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具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条件的,由公共机构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对合同期内预计支付年节能服务费用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对预计支付年节能服务费用未达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条  合同签订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参照国家《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和本省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以及合同期限等内容,及时签订合同,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最低的节能量要求,以及不能实现的相应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

  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参与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

  公共机构作为业主单位应当统筹协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做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公共机构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现场管理要求,推进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

施工管理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质量。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运营保障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验收前,应当组织对物业服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项目环评及项目风险源评估。发现任何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尽快解决,物业服务公司做好配合工作。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移交

  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应当尽到保密义务。

第五章  节能量认定

第十六条  资质要求和职责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承担合同项目的机构或专家,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根据公共机构的申请,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程序从海南省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库中产生。

  第十七条  节能量计算原则

公共机构提供的基准能耗数据为项目实施前一年能耗数据或者前三年的平均能耗数据,并按照规定换算相应的能耗费用。

  节能量计算所用的基准期能耗量与报告期能耗量,应当为实际能耗量。

  当采取以一个考察期能耗量作为测算统计报告期能耗量依据时,应当说明理由和测算的合理性。

对因天气等不确定外界及环境因素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有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约定系数对实际节能量进行调整。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分享费用支付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  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

  对项目实施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本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入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无偿赠予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事管发〔201169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三条  其他

本办法由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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