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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字体:[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1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07〕84号

  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07〕48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合理控制空调温度是一项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利国利民的重要措施和具体行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结合实际,运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利于人们身体健康的科学道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崇尚节约、科学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落实措施,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是《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明确的强制性内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单位空调在下班后必须关闭。

    (一)严格公共建筑空调的运行优化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谁用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分级计量,加强对空调运行人员的节能培训,严格落实室内空调温度要求。要加强对空调的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经常进行空调设施、设备的节能测试,加强能源消耗计量和监测管理,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优化用能设备配置,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

    (二)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我省市场。凡进入我省空调市场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必须按规定标注统一的能效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销售者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效标识的空调,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效标识。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带头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积极探索和推广市场化节能新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入节能服务公司,对空调系统等进行节能改造和科学管理。要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在采购空调等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省级机关要率先实施,为推广市场化节能新机制进行示范。

    (四)积极推广应用空调节能新技术。鼓励各工矿企业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余热进行回收利用。机关、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空调系统时,应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实现节能减排。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工作,由省应对气候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具体落实,新闻媒体要给予积极配合。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工作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研究措施,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强对空调使用大户的节能监察。组织对空调能效标识的标注情况和机关、宾馆、写字楼、商场等使用空调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纠正和处理,对于公开违反节能规定的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正确引导居民购买和使用空调。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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