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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琼事管发(2014)9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省级各公共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人员管理,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人员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人员管理规定》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附件:
海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人员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真实、全面掌握我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根据国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我省制定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辖区内各级公共机构。本规定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二条 各公共机构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第三条 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统计员”)要如实填写本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报表(含纸质和电子版)。
第四条 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的上报,应经过本公共机构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责任人审核、加盖公章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第五条 统计员要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帐,并妥善保管原始台帐,不得随意涂改。统计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对统计资料进行交接。
第六条 统计员应参加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及本系统组织的各项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培训活动,根据通知要求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培训活动,并将培训内容及有关规定与要求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七条 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情况,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定期进行通报,统计工作情况和通报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工作内容,及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在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中,出现瞒报、漏报、不按规定时间报送能源资源消费情况的,将对统计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工作责任。第九条 各市县、省直各系统、各部门应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各自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