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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工信科环〔2008〕2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明确本地区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24日前将确定的本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函告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和省财政厅。
二、请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和省政府各有关单位将《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周知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
三、《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通过iitb.hainan.gov.Cn网站发布。
附件: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海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省工信局高环处 林敏 吴坤清;联系电话:65239275 65238382;传真:65307058。省财政厅经建处 陈卫群 许海明;联系电话:68541259 68530222;传真:68530516)
附件:
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本省实施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引导、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省工信局)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管理。
省工信局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筛选;组织项目评审和节能量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相应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上报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工信局上报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拟支持项目确定、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项目验收。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与推广;
(二)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三)循环经济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四)节能信息服务;
(五)节能宣传及培训;
(六)节能管理工作体系建设;
(七)节能表彰和奖励;
(八)其他节能支出。
第七条 社会投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采用一次性奖励或者补助的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使用专项资金采用奖励的方式,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00元,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等其他项目使用专项资金采用补助的方式,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四、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八条 社会投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实施后节能效果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等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三)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
(六)项目建设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健全。
五、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每年第四季度,省工信局会同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筛选、评审等项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甲级资质设计单位或者咨询机构编制);
(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五)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文件(银行贷款承诺等);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项目建设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查,并于每年底前,将本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省工信局汇总。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建设单位、项目总投资、预计节能量(替代量)、专项资金需求量、项目建设进度安排等。
(三)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省级部门管理企业(单位)的项目,可于每年第四季度直接向省工信局申报。
第十二条 省工信局会同省财政厅在完成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等项工作后,确定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向省政府上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建设内容和主要指标、建设期限、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拨付方式及数量、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在每年底前向省工信局、省财政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工信局、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缴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今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报的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编造虚假项目、虚假材料和凭证等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挪用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