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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推荐能效领跑者有关工作的通知

字体:[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31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推荐能效领跑者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事管发〔2017〕32号 

    

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直各单位: 

  为切实发挥公共机构在节约能源资源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贯彻落实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12号)要求,现将该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海南省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和推荐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以下简称“能效领跑者”)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示范单位:2017至2018年,海南省创建25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同步进行,数量不定。 

  (二)能效领跑者:2017年8月前,从我省“十二五”期间已创建的45家国家级示范单位中,择优向国家推荐申报省级机关、市县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其他等6个类别各1家,共6家。 

  二、示范单位创建条件及实施程序 

  (一)创建条件 

  1.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50吨标准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不低于100吨标准煤。 

  2.符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中“完成近两年节约能源资源目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约束条件;评分须达到85分以上。 

  (二)实施程序 

  1.申报创建。各市县、省直各单位、各部门要发动所辖(属)符合创建条件的公共机构积极申报,确保申报推荐数量不低于分配名额。具体要求: 

  (1)责任分工。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完成本地区所辖示范单位初选工作;省直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示范单位初选工作。 

  (2)编制方案。各申报单位按要求规范填写《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并对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件3)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 

  (3)按时报送。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省直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所辖(属)的各申报单位创建实施方案及有关申报材料,完成汇总整理后,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创建实施方案等材料(含纸质版一式二份,电子版一份),于2017年5月25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名单确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综合审核各申报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施方案可行性等因素,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查后确定创建名单。 

  3.组织实施。列入示范单位推荐名单的公共机构要根据各自编制的创建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创建内容,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节能成效稳步提升,并于2018年6月底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创建工作。 

  4.评价验收。省级初评拟于2018年7月底前进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实地对各创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验收,初评结果公示后上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验收拟于 2018年9月底前进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各创建单位进行全面审核验收,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三、能效领跑者推荐条件及实施程序 

  (一)推荐条件 

  1.按照“同类可比、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近几年节能工作创新项目实施情况,在已获得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中,按照省级机关、市县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其他共6个类别进行推荐。 

  2.根据《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开展自评及复核,“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单元得分为30分,且最终评分须达到95分以上。 

  (二)时间安排及实施程序 

  1.开展自评打分。2017年6月15日前,我省已获得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45家公共机构,根据《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完成自评打分。市县级公共机构将本单位自评表报送本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省级公共机构则直接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初步复核评分。2017年6月30日前,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要求,对本地区所辖的已获得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进行复核及评分;已获得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省级公共机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开展复核及评分工作。 

  3.按时报送结果。2017年7月7日前,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所辖的示范单位的复核结果连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4.确定推荐名单。2017年7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达到95分以上的全省各示范单位的复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我省6个类别的能效领跑者推荐单位,并组织指导6家推荐单位编写本单位的节能案例,按时报送国管局。 

  5.最终结果评定。2017年10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区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公共机构授予“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称号。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示范单位创建与能效领跑者推荐工作,充分认识到这两项工作对于推动本地区本系统节能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尽快转发文件到所辖(属)的各级公共机构及示范单位,定期研究部署与监督指导,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以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创建工作为契机,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新局面,全面提升本地区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 

  对符合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支持的节能项目,按现行政策给予支持;积极鼓励创建单位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机制推进创建工作;对通过评价验收的示范单位,按现有政策给予表彰奖励,并总结、提炼和推广其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在做好本地区示范单位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区的能效领跑者的遴选及推荐工作;对复核过程发现的问题不隐瞒不避讳,严格把关如实打分,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加强对整改进度的跟踪监督与指导,充分确保现有示范单位及今后能效领跑者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结合我省节能工作实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创建推荐数量进行了任务分解(详见附件2)。同时,“十二五”期间,已获得“省级节约型示范单位”称号的省级示范单位可继续参与申报此次国家级示范单位创建。未在表中列出的其他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也可积极鼓励系统所属公共机构开展申报创建。 

  (四)此次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推荐工作情况,列入“十三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高 俊, 0898-65380298;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唐俏瑜,0898-65238381;

  省  财  政  厅   黎 菲,0898-68530222。 

  地  址:海口市海府路49号第四办公楼4421 

  邮  编:570204  邮箱:hainanjnb@163.com 

    

  附件: 

  1.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

  2.海南省2017-2018年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 

  3.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下载:(附件1-3)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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