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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须知

字体:[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16  

各级领导须知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条 (第二款)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4.《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总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5.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第二条“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之第五款: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6.《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225号)之第四条:

四、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各重点用能、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省政府每年对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各重点排污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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