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培训 > 节能常识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职能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字体:[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10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

  节约能源法第三章第五节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源消费计量、节能采购等作了规定,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公共机构的节能规划、能源消耗定额等。

  近年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职能予以法定化,将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现将有关条文列举如下: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收藏首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网      主办: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