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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碳排放核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5】2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2347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有关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碳排放核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核算范围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能源消耗特点,碳排放以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为主,列入核算范围的主要能源品种分为两类。
(一)直接碳排放能源品种:天然气、汽油以及液化石油气、柴油、煤炭等;
(二)间接碳排放能源品种: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净购入使用的热力等。
二、碳排放核算方法
各部门、各单位碳排放总量为直接碳排放量与间接碳排放量之和。请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方法》,认真核算机关本级上一自然年度碳排放量,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本级碳排放量表》。
我局编设了中央国家机关二氧化碳排放量自动核算表格,已包含附件1中所有折算公式,只需按格式输入能源品种消耗量即可自动生成附件2。请在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ecpi.ggj.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核算表格。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碳排放管理是遏制温室效应、减少大气粉尘污染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请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客观、准确核算碳排放量,切实加强日常节能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重点组织所属在京公共机构开展碳排放核算,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公共机构碳排放量汇总表》,同时要加强所属其他单位碳排放核算工作。
(三)自2016年起,各部门、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填写上一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本级碳排放量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公共机构碳排放量汇总表》,并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我局将把此项工作情况列入中央国家机关年度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内容,并对数据进行抽查。
(四)纳入北京市年度重点排放单位、报告单位名单的,请按北京市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请在公共机构节能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北京市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相关文件。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方法
2.中央国家机关本级碳排放量表
3.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公共机构碳排放量汇总表
4.碳排放相关资料
5.碳排放量自动核算表
国管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 刘紫亮 83087238)